【企業-公司治理】
Q.我是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發現董事長疑似有淘空公司資產以及帳目不清之情形,我向公司請求閱覽相關帳冊但被拒絕,我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A.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定有明文。
本案例中,若少數股東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持續一年以上,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不得拒絕。法院會徵詢專業人士(通常為律師或會計師)之意願後,選派擔任檢查人,檢查費用由公司負擔。若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亦得對公司處以罰鍰。少數股東可藉由檢查人之查核結果瞭解公司之帳目及財產狀況,以保障自身權益。
Q.公司的科長在其所負責的業務範圍內,私自向廠商收取回扣,公司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A.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42條定有明文。復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本案例中,科長於其業務範圍內私自向廠商收取回扣,屬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並可能導致公司商譽受損或受有無法透過正常議價程序取得更優惠價格之利益損害。因此,科長將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另外需注意的是,若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上開行為,尚會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而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