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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
 

Q.都已經把錢付清了,房子是什麼時候給我用?

A.如果遇到如此情形,自先看雙方所擬之契約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就須從民法上向賣方請求,如下:

1.不交屋,也不想要房子了

首先,買方可以拒絕繼續支付房屋價款(民法第264條)。

再來,先催告要求賣方於期限內交屋。若賣方不交屋,便可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例如:要求返還已付價款、補償不交屋而生的遲延損害等等(民法第231.254.259.260條)。

2.不交屋,但還想要房子

一樣須先催告賣方於期限內交屋,如果還是不交屋,則訴請法院請求賣方交屋,之後得到確定判決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1.所可請求的範圍,在訴請法院請求賣方交屋時都可一併請求!

Q.買了間房,交屋後發現房子會漏水該怎麼辦?

A.首先,要先確定漏水是交屋前就有,還是交屋後買方自己造成的,後者自由買家自己負擔;若為前者,以法定之責任歸屬而言,民法規定:賣方應該擔保房屋無瑕疵,所以由賣方負擔修繕責任,請求期間:知道有漏水事起的6個月內或交屋後的5年內(民法第354.365條)。

  以上為法定的原則,但另有法定的例外!以下列出「不須由賣方負擔」的例外:

1.買方於契約成立時知悉有瑕疵。

2.買方於契約成立時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賣方又未保證無瑕疵且無故意不告知瑕疵時。

因有上列二者的法定例外,所以各位買家在簽約時一定要仔細看過所簽的契約,是否有任何註記,例如:有於現況表上勾選房屋有漏水等等。

最後,未免加註用字有爭議問題,建議逕於契約上加載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人,用契約書面明定,以免後續各自解釋爭執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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