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服務 - 肇事逃逸 Q&A
【交通-肇事逃逸】
Q.前幾天我開車時與一台機車發生相撞,那機車騎士一下來就是要我賠10萬元,問他有哪裡受傷嗎?只說沒受傷但車子都被撞壞了,因為他一直罵人叫囂,我實在受不了就直接開走了。結果,我收到警察的傳喚說我「肇事逃逸」,對方已經提告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A. 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於刑事上需要致人死傷始有刑責,而發文者既無造成機車騎士受傷自無須擔負刑事之責,縱對方已提告,到檢察官那也會以不起訴處分。不過,發文者需注意刑事不同於民事,機車騎士仍可另外追討修車費用。
最後,於此提醒發文者尚需注意行政責任,許多人認為民刑事終了後,此車禍所造成之紛擾即可落幕。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即便機車騎士無死傷,發文者仍需停留原處報警、等待救護等(無論肇事為哪方皆有停留義務),除非有得到機車騎士之明示同意始可離去(最好留有證據),否則就需負擔行政責任。
※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Q.某天收到警方傳喚說我在一個月前撞到一輛小客車,到警局看監視錄影器才知道是我在開垃圾車時彎進條小巷子時,不慎碰撞到停在一旁的小客車。現在警察仍要開我肇事逃逸,吊扣我的駕照,可是我是真的不知道我有撞到車呀!如果我知道一定會下車處理的,我不想被罰怎麼辦?
A.以現行實務見解,「逃逸」指肇事者有客觀駛離之行為,且有故意逃避法定義務及責任之惡意情形。換言之,逃逸是肇事者明知事故發生,但仍執意駛離而為逃避應負之義務。
因此,今發文者既對事故之發生渾然不知又何來蓄意駛離現場之情,如警方執意開單則建議發文者參酌前(救濟管道)篇向主管機關申訴、甚向法院訴訟,以免無辜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