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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公寓大廈 Q&A
【公寓大廈之共用空間】
Q.我買了XX大廈的一樓店面做為餐廳用,因為這店面前有寬敞的廣場可以設幾張戶外座位,前屋主也說我買一樓所以可以部分使用,結果桌椅才剛擺好,就被管理員告誡說我不行這樣,還給我看XX大廈管理條約,說是管委會明文規定「大廈廣場屬公用,除公共設施外,任何人皆不可做私人之用」!
A.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而今XX大廈管理條約已明確記載廣場不可做私人之用,按前開條例之規定,發文者需要繼受遵守,則前屋主所擔保之事僅是兩人之間的是不可用以對抗大廈規約。
從而,為避免如此糾紛建議買方不只單方聽賣家說法,更應該向大廈管委會確認該大廈的內部規約,以免後續紛爭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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