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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佔有 Q&A

【不動產-佔有】

Q.25年前,我按了神明指示選了塊好山好水好風水的山中淨土作為建廟之地,結果現在收到封存證信函,說這是他們家的土地,我現在是無權占用她家土地,要我限期把廟拆掉,還要我付200萬是我無權占用這土地的租金。跟他說我如果把廟拆掉是會天打雷劈的,他也不管,請問要怎麼樣才能保留這土地?還有我也沒這麼多錢能付?

A.首先,按法律規定(民法第769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則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再來,按實務見解,土地所有人可向無權占有人請求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利益,請求的時效為民法第126條的5年,意思是土地所有權人可向無權占有人請求占用土地的5年租金,超過5年的部分,無權占有人可以時效已過主張不給付。

  今回到發文者所問的狀況,建議發文者

1.先請對方提出土地謄本為確認該土地是否有作登記。

無登記:可以準備已和平、公然、繼續占用20年之證據(例如:四鄰證明等等)逕向地政機關登記。

有登記:那僅得請發文者與對方協商了。

  2.租金請求的部分,亦請對方先提出該地之租金應為多少(可請其提出申報地價或實價登錄等所載之金額),並僅得計算5年。

Q.25年前我和隔壁的老王一起使用了這附近的土地,我幸運一點還沒有人來說我無權占用要討地,可是我會擔心之後會有人來向我討,想詢問我現在可以做甚麼來防範未然呢?

A.如上面所述,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須看該土地是不是有登記,可以做以下主張:

1.無登記之土地:準備已和平、公然、繼續占用20年之證據(例如:四鄰證明等等)逕向地政機關登記。

2.有登記之土地:雖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但可登記為地上權人,所需資料一樣為已和平、公然、繼續地上使用20年之證據(民法第772條)。

記得,因占有時間而取得的是「得登記為地上權使用的權利」,而非已取得地上權!因此如果發文者如前位未於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前向地政機關登記,則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時,發文者是以已有地上權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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