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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股權紛爭 Q&A

【企業-股權紛爭】
 

Q.我經營了一家有限公司,當初公司設立時為配合法規,我找了4名親友來當股東,其中將20%的股份分別登記在配偶跟女兒的名下,事實上公司仍為我一人經營。現在我與配偶離婚,我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按照舊法的公司法,有限公司需有5名以上股東才能成立,只是公司法於90年時因應國內有限公司多為家族經營之中小企業,將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修正簡化,一人股東亦可經營有限公司。

  而於舊法時期,有許多人為配合法規就找了親友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上的出資者就自己一人(如發文者所稱),該情形即是「公司股份之借名登記關係」。

  在這樣的情形下,照實務見解認為應要類推適用委任關係,因此回歸民法第528條以下,如要終止這樣的關係單方提出終止意思就好,所以建議發文者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方式提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然後再以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配偶將股份回復登記為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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