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服務 - 勞動爭議 Q&A
【企業-勞動爭議】
Q.我才上班5天,就被老闆告知說我表現不佳,明天不用來了,還說我尚在7日試用期內,所以沒薪資!可是在面試時甚麼都沒提到呀…。
A.按勞基法中,並無試用期的規定,只要有工作、上班,老闆就需要支付薪水,如同正職人員,因此建議發文者逕向勞工局申訴(勞基法第22條)。
此外,按照勞基法規定(第11、12條),老闆除有該法所列之事項(如下註解)不得任意開除勞工,若堅持開除則須給付資遣費,因此發文者若無所列之事由,建議向勞工局申訴,取締該公司。
※註解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Q.我進入公司5年,在去年結婚後就懷孕了,近預產期時向公司請了產前假、產假、產後的育嬰假等,公司也同意了,結果卻在我產假期間說我不適任這工作,之後不用去上班了…。
A.建議發文者逕向勞動部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
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第11條),「雇主不得以懷孕員工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而,現在許多公司為了規避這規定開始用各種不同理由挑員工毛病,想以不適任來規避責任,因此建議發文者把公司所傳的訊息、自己的出勤紀錄、甚至是公司之前不當歧視的事蹟等收集起來,交給各縣市的勞工局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
Q.我前幾個月進了一家公司,結果主管卻三番兩次的開會時評論我的身材,說我肥、醜、沒腦袋、不適合這工作要我這醜女快離職…,卻又說只是玩笑話要我別大驚小怪,可我真的很不舒服,每天只要想到又會見到就覺得壓力很大,怎麼辦?
A.建議發文者逕向勞動部申訴。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並該條配有同法第65條罰則,處新臺幣30到150萬元之罰鍰。
就發文者所稱之情形,該名主管已有以年齡、容貌、五官歧視之情,從而強烈建議發文者把該主管的言語錄下或找有聽到的同事當證人,看是要先向公司老闆反映或是逕向勞動部提起申訴,千萬不可姑息養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