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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停車-臨時停車】
 

Q.我想買個早餐,但因為找不到車位,所以就暫停在一排機車的外側,結果幾天後收到張併排停車的罰單,可是我不是停在汽車旁欸,這樣也算嗎?

A.併排停車是104年7月1日才加重處罰的條文,法條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加重之目的是因為「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所衍生之危險」。從而取締是以「有無增加他用人之危險」為基準,與何種車輛併排停放,並非重點。

換言之,發文者是不是停在汽車旁並非取締之要件,而是發文者的停放是否以造成道路縮減?擋到來往車輛的行駛?讓其他用路人得閃避、繞道?而有被後方車輛追撞之可能?

因此,發文者先看取締照片,除看停放之內側是機車外,更應看車子是否已停到道路上,佔據部分車道了。如果有,則應屬併排停車違規之情,而受裁罰。

附上併排停車的現行裁罰金額:

Q.那…我只停一下下,應該算臨停吧?

A.「臨時停車」需要有下列要件(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 :

1.停止時間未滿3 分鐘。

2.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而就發文者所稱:駕駛下車買早餐,以現行見解而言,因已離開駕駛座了,所以不算保持立即駛離之狀態,無法以臨停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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